当“以爱为囚”?!从虚构浪漫到现实违法,论“霸总文学”可“刑”性
案情回顾
2017年,被告人吴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刘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23年2月,双方产生矛盾,刘某提出分手。此后,吴某向刘某索要同居期间的开支,双方因此发生争执。期间,吴某抢夺刘某的手机并藏匿,又将刘某的衣服撕烂,用睡衣、睡裤、外衣、尼龙绳捆绑刘某的双手双脚,用衣物堵嘴防止刘某哭喊,并进行拍照录像。
其后,家属因无法联系到刘某而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通过撕脱女性衣服并拍摄照片等使其无法离开的方式变相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捆绑等恶劣手段,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
编辑: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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